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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汤阴县民政局一周动态

    信息发布者:王梅红
    2018-12-17 09:29:39    来源:汤阴民政   转载

    汤阴民政 7月14日

    1

    一线紧抓扶贫  确保责任落实



    内容摘要:

       7月9日,县民政局局长张洁在任固镇商城村与该村帮扶责任人就该村扶贫工作及民政政策落实情况,深入交换意见。



    2

    推进产业扶贫 构建增收支柱


    内容摘要:

       7月10日,县民政局局长张洁同志到分包村上门走访贫困户产业扶贫开展情况,查看了獭兔养殖、芦笋种植等情况,并与贫困户进行亲切交流,助力推进精准扶贫。



    3

    入户清洁打扫   提升户容户貌


    内容摘要:

       7月11日,县民政局组织志愿服务队深入任固商城村,义务为贫困户打扫卫生,助力推进精准扶贫。



    4

    入户核查走访   精准扶贫暖人心


    内容摘要:

         7月12日,县民政局主要领导深入一线开展脱贫攻坚工作,到贫困户家中沟通交流,详细了解贫困户享受的帮扶措施和最近生产生活情况。



    5

    政策进村入户  服务活动全覆盖



    内容摘要:

         为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的懂法、依法办事的意识。县民政局组织干部职工进村入户,开展“普法宣传.进村入户”志愿服务活动。普及低保提标、五保申请等民政惠民政策,强力推进民政行业扶贫政策的落实。



    6

    加大精准核查    狠抓行业政策落实


    内容摘要:

         7月12日,县民政局组织干部职工进村入户开展走访核查,全面落实民政行业政策,强力推进民政行业扶贫。



    7

    北陈王防灾减灾示范社区接受验收


    内容摘要:

       7月11日上午,白营镇北陈王社区“省级防灾减灾示范社区”接受省民政厅验收。市民政局救灾科科长郭文胜、县民政局主管领导及相关科室人员陪同检查。


    民政政策宣传


    (一)农村低保
    我县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施保,保障标准为:
    A类:每人每月170元,
    B类:每人每月160元;
    C类:每人每月150元。

    (二)特困救助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标准:每人每年5350元;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标准:每人每年3750元。
        肢体、智力、精神为一级、二级的残疾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肢体、智力、精神为三级、四级的残疾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40元。
    (三)农村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电费补贴:每户每月10度电(5.6元)。
    (四)临时救助
        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特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申请临时救助。救助标准为1至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金,特殊情况不超过6个月,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
    (五)孤儿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700元。
    (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6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60元。
    (七)农村贫困人口民政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立卡贫困户。    1、全面落实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不低于30元定额资助。2、开展特殊病种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病种包括:终末期肾病(采用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采取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采用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可以根据疾病谱表的变化适时调整病种。门诊救助比例为年度限额内门诊医疗费用的1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5000元。
    3、开展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合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大病补充充医疗保险、商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保对象按年度救助助限额内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0000元/每人;对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按年度救助限额内8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集中供养农村特困人员按年度救助限额内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0000元/每人。
        (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府医疗保障救助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经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医疗救助以及商业保险后,其合规的个人自付费用,在县域内就医的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在县域外就医的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县民政部门做好政府医疗保障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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